一、 气瓶的制造。在我国各族人民 境内使用的气瓶和附件(包括气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其境内外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
二、 在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气瓶制造单位可按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生产专用标识气瓶。
三、 气瓶出厂时,气瓶装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明显的位置上,以钢印(或者其它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并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
四、 气瓶阀门制造单位,应当保障气瓶阀门至少安全使用到气瓶的下一个检验周期。
五、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取得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申请更换。
六、 气瓶充装单位条件
1. 具有营业执照
2. 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3. 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4. 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5. 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 气瓶充装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1. 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
2. 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的涂敷工作。
3.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4. 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5. 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6. 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以上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7. 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十一、气瓶管理。 充装单位应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十二、充装人员资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
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经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十三、允许充装的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呼吸用、灭火用、非重复充装和其他经技监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的气瓶。
十四、气瓶充装前后,应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露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充装规定。要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十五、质量和数量。充装单位应当保障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十六、不得改装和翻新报废气瓶
十七、年度监督检查。市技术监督局负责。不合格的吊销充装证。
检查内容: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
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
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
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
每年充装单位要报送上述材料